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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工作
2011年11月11日  

民族工作历来是我们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的大问题。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保持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使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尽早走上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轨道,大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事业,努力提高少数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的大问题,关系到我国的长治久安和繁荣富强,必须高度重视。——江泽民:在听取全国民委主任会议汇报时的讲话(1990年2月15日),原载1990年2月16日《人民日报》。

大家都必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去观察、研究和处理民族问题。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内容是很丰富的。这里不可能一一讲到,我想着重提出以下几点,请同志们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新疆的工作,加强对党员和干部进行宣传教育。第一,各民族不分大小、历史长短、发育阶段高低,都应该一律平等,包括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发展经济文化的平等权利,语言文字的平等地位。还包括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坚决反对任何民族歧视,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第二,各民族没有高低优劣之分,每个民族所以能够作为一个民族而长期生息繁衍,都有自己生存发展的能力、优点和特点。发育阶段的差别,经济文化发展程度的差别,是历史形成的。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努力为少数民族提供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条件,动员社会各方的力量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和文化。实际上,这种帮助也是相互的,是互益互补、互利互惠的。第三,民族差别、民族问题将存在很长很长时间。民族消亡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民族未消亡以前,忽视民族差别和民族特点是错误的。同时应该看到,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民族间共同性的东西在逐渐增多,这是历史趋势。我们坚决反对人为地去消灭民族差别,同时欢迎和提供民族间相互亲近,相互学习,大力促进和加强相互的经济文化联系和兄弟情谊。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在密切联系本民族群众,热爱本民族,及时反映本民族要求和意见的同时,也要积极联系其他民族群众,热爱社会主义民族大家庭中的所有成员,做促进民族团结的模范。第四,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革命时期是这样,建设时期仍然是这样。在消除了阶级压迫、民族压迫之后,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和共同进步,是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的根本立场,也是工人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解放自己这一原则所要求的。要按照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方针,大力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事业,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贫困落后问题,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和共同进步。第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以法律形式把这种制度确定下来的一项基本法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能发挥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积极性,又保证了中央必要的集中和祖国的统一。它把民族因素同区域因素、政治因素同经济因素恰当地结合了起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我们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相信,只要我们坚持按照以上原则去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各民族的关系必将愈来愈巩固,我们社会主义的民族大家庭就能够经得起任何风浪的考验。——江泽民:《必须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宗教观》(1990年9月1日),《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第181—182页。

我国有55个少数民族,人口近1亿,陆地边疆绝大部分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民族自治地方地广物博,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全国的绝大多数县、市都有两个以上民族共居。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我们必须从振兴中华民族的高度,从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高度,充分认识民族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

大家知道,民族、阶级、国家都有自己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各民族互相学习、互相影响,共同因素会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将长久存在。只要有民族存在,就有民族问题存在。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在社会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民族问题对过去、现在和未来社会,都具有重大的影响。

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发展繁荣的时期,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但民族问题依然复杂,民族工作的任务依然繁重。一是各民族政治上的平等实现后,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别依然存在,旧社会在民族问题上的遗毒不是短时期内可以完全消除的。二是各民族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体权益,主要是经济权益方面,民族之间仍会发生一些矛盾和纠纷。三是在风俗习惯和语言文字等方面,由于相互了解或尊重不够,也容易造成某些误会和纠纷。四是民族问题在一些地方往往和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如果对宗教问题处理不慎或不当,也会影响民族关系甚至酿成冲突。五是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人有时会做出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团结的事,甚至违法犯罪。尤其值得我们警惕的是,国际敌对势力明目张胆地支持我国内部的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正在加紧对我们进行渗透、破坏和颠覆活动。利用民族问题打开缺口,是国内外敌对势力进行和平演变的重要手段。在这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我们更应该高度重视民族问题,采取正确的方针政策,认真妥善地加以解决。——江泽民:《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 》(1992年1月14日),《新时期统一战线文献选编(续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384—386页。

我们党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观察和处理民族问题,在几十年的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的观点和政策。这主要是: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社会主义阶段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兴旺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将继续存在;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民族问题只有在解决整个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才能逐步解决,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只有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事业中才能逐步解决;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都对祖国的文明做出了贡献,都应该一律平等,应该加强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维护祖国的统一;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各民族要互相帮助,实现共同进步和繁荣;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做好民族工作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在一些地方往往交织在一起,在处理民族问题时,还要注意全面的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江泽民:《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 》(1992年1月14日),《新时期统一战线文献选编(续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396—397页。

在民族问题上我想强调三句话:一是继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二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是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3年11月7日),《历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概况和文献(1988—1998)》,华文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160页。

民族、宗教无小事。全党都要充分认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对当前存在问题的潜在危险性,要十分警觉,切不可掉以轻心。当然,也不要把问题看得过分严重,以致草木皆兵,惊慌失措。——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3年11月7日),《历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概况和文献(1988—1998)》,华文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160页。

我们党处理民族问题的政策和制度,既全面考虑了我们这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事实,又全面考虑了我国56个民族在发展水平和文化风俗上存在多样性与差异性的基本事实,既深刻总结了我国历史上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也积极借鉴了世界上一些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因而具有历史和现实的科学依据。这些正确的政策和制度,保证了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形成和巩固,保证了各民族在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道路上不断前进,保证了我们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统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些基本政策和制度是我们的重要政治优势,是我们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保证,必须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动摇和改变。——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1999年9月29日),原载1999年9月30日《人民日报》。

我们坚持民族平等原则,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尊重各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在各民族人民之间形成了平等、互助、团结、合作、促进共同繁荣的良好关系。——江泽民:《世代睦邻友好,共创美好未来》(1996年12月2日),原载1996年12月3日《人民日报》。

全国所有民族,无论人数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都是祖国大家庭平等的一员,都具有平等的政治地位,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江泽民:同全国政协民族宗教界委员座谈时的讲话(1999年3月4日),原载1999年3月5日《人民日报》。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合作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前途和命运的重大问题。我们要继续贯彻执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方针,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充分行使自治权利,妥善处理国家整体利益与民族区域利益的结合,大力发展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友爱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江泽民:《努力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1990年6月11日),《新时期统一战线文献选编(续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236页。

按照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正确处理好民族关系,不断增强民族团结,是任何时候都必须高度重视的大问题,不可有丝毫的松懈和忽视。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是由五十六个民族构成的,在我们祖国的大家庭里,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江泽民:《必须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宗教观》(1990年9月1日),《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第180页 。

历史发展表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中国是这样,外国也是这样。——江泽民:《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 》(1992年1月14日),《新时期统一战线文献选编(续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386页。

我国历来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经过长期的锤炼,形成了具有强大内聚力的中华民族。把我国各民族维系于一个统一的大家庭中而又世代传承的纽带,主要有三个:一是国家的长期统一;二是各民族相依共存的经济文化联系;三是近代以来各民族在抵御外来侵略和长期革命斗争中结成的休戚与共关系。——江泽民:《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 》(1992年1月14日),《新时期统一战线文献选编(续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393页。

我们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加强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根本利益之所在。如果国家不统一,民族不团结,就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无法进行经济建设,各民族也就不可能实现共同发展。中华民族经历了几千年交融的过程,各族人民在彼此交往特别是近百年反对共同敌人的斗争中,发展了休戚与共、相互依存的亲密关系,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谁也离不开谁。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不断加强各民族人民的平等、互助、团结、合作,促进共同繁荣。唯有这样,国家的统一才能稳固,中华民族才能振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才能顺利实现。——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3年11月7日),《历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概况和文献(1988—1998)》,华文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160—161页。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继续推向前进。每个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都要做民族团结进步的模范。——江泽民:《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1994年9月29日),原载1994年9月30日《人民日报》。

要维护和加强全国各民族的大团结,就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是国家最高利益之所在,也是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江泽民:在新疆考察工作时的讲话(1998年7月9日)

新中国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全国各族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真正掌握了自己的命运,实现了各族人民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这是各民族大团结,各民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坚实政治基础。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异将长期存在。我们既不能忽视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异,也不能人为地扩大民族差别。全党同志必须把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作为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工作的行动纲领。——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1999年9月29日),原载1999年9月30日《人民日报》。

中华民族历来珍惜各民族大团结和祖国统一。中国的五十六个民族,从古代开始就在华夏大地上劳动和繁衍,经过长期的相互帮助、相互学习,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维护中华民族的团结统一,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基础,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的权益受到宪法保障,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不断加强。中国各族人民坚决反对任何企图分裂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图谋。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中国国民党的创始人孙中山先生早就指出:“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这一点已牢牢地印在我国的历史意识之中,正是这种意识,才使我们能作为一个国家而被保存下来。”——江泽民:在英国剑桥大学的演讲(1999年10月22日),原载1999年10月23日《人民日报》。

建国以来,我们把马列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制定实施了一整套民族政策,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实践证明,我们这条道路是正确的,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的。一些坚持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鼓吹什么联邦制,是根本违背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这种主张是历史的倒退,因而是根本行不通的。——江泽民:《在全国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89年9月20日),《新时期统一战线文献选编(续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134页。

我们全面推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制度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有机结合起来,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是我们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全国先后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4个自治县。在少数民族散居地区,还建立了1700多个民族乡。1984年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对于保障少数民族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对于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边疆的稳定和维护国家的统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江泽民:《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 》(1992年1月14日),《新时期统一战线文献选编(续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382页。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既能保证少数民族在自己的聚居区内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又能保证国家的统一和中华民族的团结,以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经过几十年的考验,证明了这项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当前的关键,是要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建立和健全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使民族区域自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3年11月7日),《历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概况和文献(1988—1998)》,华文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161页。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把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区域自治紧密结合起来,具有强大的政治生命力,我们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并不断加以完善。任何时候都要正确把握维护国家统一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国家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民族自治地方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健全民族工作方面的法制,以利维护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发展、稳定的良好局面。——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1999年9月29日),原载1999年9月30日《人民日报》。

根据中央的有关政策和过去的经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是国家要继续从财力、物力和技术力量方面予以帮助;二是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三是要加强沿海地区、内地发达地区同少数民族地区的横向联合;四是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注意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不要搞“一刀切”。——江泽民:在同中央党校民族研究班学员座谈时的讲话(1991年6月26日),原载1991年6月27日《人民日报》。

现阶段,我国的民族问题,比较集中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的发展。邓小平同志早就说过,不把经济搞好,民族区域自治就是空的。在新的历史时期,搞好民族工作,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问题,就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既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民族政策的根本原则。——江泽民:《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 》(1992年1月14日),《新时期统一战线文献选编(续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387页。

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整个现代化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同全国其他地区的现代化,少数民族的振兴同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是密不可分、互相促进的。推动各民族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政治问题。——江泽民:《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 》(1992年1月14日),《新时期统一战线文献选编(续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386页。

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要获得较快的发展,既需要国家的扶持和比较发达地区的帮助,更需要进一步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充分发挥和依靠当地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集中力量把经济建设搞上去。要努力改善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在改造现有产业、提高效益的前提下,根据国内外市场需要,积极开发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实现良性循环。同时,要继续抓紧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争取尽快解决少数民族贫困群众的脱贫致富问题。——江泽民:《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 》(1992年1月14日),《新时期统一战线文献选编(续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388—389页。

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于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全国的现代化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民族地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发展经济来解决。所以,我们处理民族地区的各种问题,都必须牢牢掌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要千方百计地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逐步缩小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逐步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我国民族之间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存在的差距,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原有基础薄弱,在一段时期内,同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还可能有拉大的趋势。这个问题应引起我们的注意,要加强研究,提出对策。邓小平同志多次指出: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通过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使全国各族人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如果只是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富,而大部分地区大部分人仍然贫穷落后,那就不是社会主义。缩小发展差距要有一个过程,要经过长期的努力,不可能一蹴而就。为了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我们要通过政策调节,加强国家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和帮助。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建设的各种项目,都必须与当地少数民族的发展、繁荣结合起来。同时,经济发达地区要加强对口支援,积极有效地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文化。少数民族地区要自力更生,发挥自己的优势。要通过共同努力使发展差距逐步缩小,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3年11月7日),《历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概况和文献(1988—1998)》,华文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161—162页。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本质要求在民族工作上的体现,也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民族地区地域广大,资源丰富,潜在市场广阔,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在国家未来的发展战略中,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这是逐步缩小全国各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要求,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要求,也是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的要求。总之,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1999年9月29日),原载1999年9月30日《人民日报》。

民族地区的发展,要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新的历史条件,坚持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坚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地区优势。国家要加大对民族地区支持的力度,同时通过政策引导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等投入民族地区的开发。要重点帮助民族地区建设一批对经济发展起重大作用的水利、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合理开发和利用民族地区的资源,建立一些产业基地,使之成为促进民族地区和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支点。开发这些资源和建设项目,一定要注意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得到利益和实惠。同时要注重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要把它放在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民族地区的扶贫攻坚任务还比较艰巨,应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1999年9月29日),原载1999年9月30日《人民日报》。

少数民族干部与本民族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是我们党做好民族工作的骨干力量。民族干部的状况又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现在,少数民族干部已从1950年的1万多名增加到206万,形成了包括党务、政务、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方面人才的宏大队伍。这些同志,为我国各民族的团结进步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并越来越多地承担起各项工作的重要责任。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各级党委要以更大的力量,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中高级干部和各种科技、管理人才的培养。既要在数量上有计划地扩大,更要在提高素质、改善结构上下大功夫;既要注意选任一批能在90年代起骨干作用的干部,更要注意选任一批跨世纪的优秀中青年干部。这是一项事关大局的重要工作,应作出规划,分步实施,做出更显著的成绩,以保证各级领导权始终牢牢掌握在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保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前进。——江泽民:《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1992年1月14日),《新时期统一战线文献选编(续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392—393页。

要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满腔热情地关心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建设,按照干部队伍的“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制定培养计划,积极选拔优秀中青年少数民族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尤其要重视高、中级领导干部的培养和选拔。要通过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同时,要努力改善干部队伍的结构,培养更多的适应民族地区建设需要的科技人才和经济管理人才。

民族地区的汉族干部与少数民族干部团结奋斗,为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无论是少数民族干部还是汉族干部,都是党和国家的干部,都要以党和全国人民的事业为重,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共同为各民族群众谋利益。——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1999年9月29日),原载1999年9月30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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