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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工作
2011年11月11日  

宗教问题是个大问题。因为它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关系到民族的团结、祖国的统一,关系到我们整个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也关系到渗透与反渗透、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的斗争。就是说,宗教工作如果做得好,可以对促进社会主义建设起好作用;如果做得不好,就会被国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因此,做好宗教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江泽民:《一定要做好宗教工作》(1990年12月7日),《新时期统一战线文献选编(续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286页。

在对待宗教的问题上我们绝不能操之过急,不能重复“文化大革命”中“左”的做法,必须有长远的考虑,必须扎扎实实地去做工作。在现阶段,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努力团结广大信教群众,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经济建设上来,使宗教工作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为国家的稳定和民族的团结服务。——江泽民:《一定要做好宗教工作》(1990年12月7日),《新时期统一战线文献选编(续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287页。

正确处理宗教问题,一是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江泽民:同政协民族宗教界委员座谈时的讲话(1999年3月4日),原载1999年3月5日《人民日报》。

要切实做好爱国宗教界人士的工作,巩固和扩大党同各民族爱国的宗教信徒的统一战线,使广大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彼此尊重,相互团结,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引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江泽民:《努力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1990年6月11日),《新时期统一战线文献选编(续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236页。

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一方面,从我们党和政府来说,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些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另一方面,从宗教界来说,要坚定不移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有了这样的政治基础,有了这两个方面的结合,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一定会不断地得到巩固和发展。这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同我国宗教问题的实际相结合而得到的一条重要经验。概括来说,我们处理同宗教界朋友之间的关系的原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这一点是永远不会变的。——江泽民:《保持党的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1991年1月30日),《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第210页。

宗教世界观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是根本对立的。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应该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共产党员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必须要向人民群众宣传无神论、宣传科学的世界观。对我们共产党人来讲,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同时也要认真贯彻国家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不能因为我们共产党人相信无神论,就用“左”的态度对待宗教信仰。反过来,又不能因为有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无神论、对培育“四有”新人就不宣传了,这也是不行的。应该说明,共产党员必须是无神论者,这并不违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能说因为宗教信仰自由,就对共产党员信教问题缩手缩脚,不敢进行教育。但是,对非共产党员信教我们不能随便去干预。否则,很容易损害党同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影响安定团结。一句话,就是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作指导,防止宗教工作中的两个片面性。——江泽民:《一定要做好宗教工作》(1990年12月7日),《新时期统一战线文献选编(续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287—288页。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政府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这是不会改变的。对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对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对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政府要依法保护。有的地方做得好的,应当继续做得更好;做得不够的,要认真改正。要全面理解和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江泽民:邀请宗教团体领导座谈时的讲话(1992年1月28日),原载1992年1月29日《人民日报》。

中国政府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宪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积极支持国内宗教界开展同外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并将其视为中国人民与世界人民交往的一部分。——江泽民:会见泰国僧王时的讲话(1993年6月24日),原载1993年6月25日《人民日报》。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它包括保护人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两个方面。信教与不信教都是公民的权利,要坚决反对和纠正任何歧视信教群众和歧视不信教群众的行为。我们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我们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要把信教和不信教的人,信这种教或那种教的人都团结起来,大家和睦相处,彼此尊重,把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上来。决不允许在信教和不信教、信这种教和信那种教、信这一教派和信那一教派的人民之间制造纠纷,甚至挑动斗争,分离人民的社会主义团结。如果发现这样的事情,要进行教育、批评,坚决加以制止。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适用于共产党员,党员信仰宗教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共产党员应该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不但自己不信教,还有义务宣传无神论,帮助群众提高觉悟。对那些参与信教活动的党员,要耐心进行教育,使他们逐步摆脱宗教束缚。对那些利用宗教谋取私利,甚至支持、策划违法活动的党员,一定要按照党纪国法严肃处理。——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3年11月7日),《历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概况和文献(1988—1998)》,华文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162—163页。

中国存在道教、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多种宗教。中国政府实行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奉行宗教与政权、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及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不同宗教地位平等、和谐共处,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彼此尊重、团结和睦。——江泽民:《在德米雷尔总统举行的欢迎宴会上的讲话》(2000年4月19日),原载2000年4月21日《人民日报》。

按照政教必须分离的原则,国家要求一切宗教都不得干预政治,干预政府事务,包括司法、教育、婚烟、计划生育等,都不得进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宣传。一切宗教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要加强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使其自主地依法办好宗教。不准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特权和封建压迫剥削制度。对于披着宗教外衣进行分裂破坏活动的,应依法惩处。——江泽民:《必须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宗教观》(1990年9月1日),《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第184—185页 。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写上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并且对这种管理作了明确的界定,这就是“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从四十年的经验看,规定这样一条,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有利于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这是为了更好地全面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决不意味着干预宗教团体自身的活动,更不是宗教政策收紧了。——江泽民:《保持党的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1991年1月30日),《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第211页。

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决不是意味着要改变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而是为了保护宗教活动健康地正常地进行。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要力戒理解上的片面性,做法上的简单化。——江泽民:邀请宗教团体领导座谈时的讲话(1992年1月28日),原载1992年1月29日《人民日报》。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这项工作必须加强,而绝不能削弱,更不能放弃管理。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进行。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这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但不矛盾,而且正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对正常的宗教活动加以保护,对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加以限制和打击,这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把它们对立起来。——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3年11月7日),《历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概况和文献(1988—1998)》,华文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163页。

国内外敌对势力一直把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作为他们对我国进行和平演变战略的一个重要手段。这实质上是政治问题。我国各爱国宗教团体应当教育自己的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经常保持警惕,自觉地抵制这种渗透。要看到,这种渗透的结果,首先和直接受害的是爱国宗教团体本身。——江泽民:《保持党的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1991年1月30日),《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第211—212页。

我国过去进行的宗教制度改革,在天主教、基督教方面革掉帝国主义的操纵和控制,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在佛教和伊斯兰教方面革掉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是完全必要的和正确的,使我国宗教界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3年11月7日),《历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概况和文献(1988—1998)》,华文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163—164页。

民族、宗教问题属于一个国家的内政,应由本国人民加以解决,国际社会的帮助应在尊重该国主权的情况下,以和平的方式进行。——江泽民:会见法国总理若斯潘时的讲话(1999年10月25日),原载1999年10月26日《人民日报》。

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就会发生冲突。这种适应,并不是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3年11月7日),《历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概况和文献(1988—1998)》,华文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163页。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信教群众要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爱国、进步,要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我国宗教界有爱国的好传统,要继续发扬光大。宗教界人士和宗教团体要运用自己的影响,引导信教群众爱国守法,抑恶扬善,服务社会。——江泽民:同政协民族宗教界委员座谈时的讲话(1999年3月4日),原载1999年3月5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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